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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茆镇人民政府白茆镇生活污水生态治理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5-07-07 14:05 浏览次数:

  《白茆镇人民政府白茆镇生活污水生态治理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

  一、该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项目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立项(鸠发改〔2019〕226号)。分别建设江坝片区污水处理站,设计污水处理规模为630m3/d;六洲片区西区和东区污水处理站,设计污水处理规模均为35m3/d。江坝片区主要建设构筑物为:格栅井、调节池、厌氧预处理设备、潜污泵、潜水搅拌机、铸铁镶铜贴壁闸门、液位差计、电动葫芦等配套设施;六洲片区主要建设构筑物为:提篮式细格栅、调节池、液位控制器、潜污泵、厌氧预处理设备和潜水搅拌机等配套设施。江坝片区污水处理站服务范围主要为白茆镇镇区,项目服务范围主要为白茆镇新街、二通道X145县道(老街-二通道段)和育才路两侧居民生活污水,以及光明粮油厂生产废水;六洲片区污水处理服务范围主要为六洲社区,包括六洲村、公洲村、六洲小学及六洲中学等。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严格执行施工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施工现场定时洒水降尘。施工期废气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控制要求。运营期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有组织臭气浓度、H2S、NH3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无组织臭气浓度、H2S、NH3、甲烷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4厂界(防护带边缘)二级标准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严格执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施工产生的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施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运营期江坝片区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尾水排入北侧沟渠,汇入下小江后最终排向长江,六洲片区污水处理站尾水排入南侧现状沟渠,汇入夹江后最终排入长江。本项目污水采用“生化预处理+资源化利用”工艺,其中生化预处理出水指标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标准,资源化利用后主要水质指标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六洲片区污水处理站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同时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27-2019)中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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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减震等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废药剂包装桶、在线监测废液和废机油及油桶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本项目涉及新污染物排放有新的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主动告知属地相关部门,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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