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21(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21(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核查.......................................................................................2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 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 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注:若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除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5号准则》《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般项目:黑色金属铸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专用设 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矿山机械制 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 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通用零部件制造;普通机械设备 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 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金属切削加工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津西重工股权结构如下:
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危险化学品经营;劳务派遣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矿物洗选加工;钢、铁冶炼;金属材料制造;钢压延加工;金 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 铁路运输辅助活动;节能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宁波聚源瑞利股权及控股关系如下图 所示:经核查,宁波聚源瑞利为有限合伙企业,韩力为其普通合伙人并持有其93.08%认缴出资额,韩力同时担任宁波聚源瑞利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韩力为宁波聚源瑞利的实际控制人。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核查
一般项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 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 变速箱销售;高速精密重载轴承销售;高速精密齿轮传动装置销售; 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 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服务 消费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 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人工 智能硬件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 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 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除津西重工及其控制的主要下属企业外,主要下属企业如下: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进出 口代理;技术进出口;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 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节能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 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资源再生利用 技术研发;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 修理;电气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新能 源原动设备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 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 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 外);矿产品、塑料制品、不锈钢制品、建筑材料、保温材料、五金 交电、焦炭、金属材料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 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金属材料、矿产品(国家限制经营的除外)、建材(除石灰)、木 材、机电设备(九座以下乘用车除外)、五金产品、日用百货、机械 零部件、化工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橡胶制品、焦炭、煤 炭(无储存)、服装、文具用品、棉麻制品批发、零售;汽车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进出口的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进出口的除外);矿产品、 电线电缆、塑料制品、不锈钢制品、建筑材料、保温材料、五金交 电、煤炭、焦炭、金属材料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钢铁冶炼销售;角钢、槽钢、工字钢、带钢轧制销售(国家行政许可 控制除外);黑色金属材料(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矿产品(不含 煤炭)、焦炭、有色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批发零售;生产性废 旧金属回收销售。(公司住所有效期至2025年4月15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能源原动 设备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 服务;储能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 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 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 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金属结构制造;通用设备制造 (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装卸搬运;机械设 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材料销 售;金属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日用百 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仪器仪 表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润滑油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 料制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 务;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
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 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一般项目: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礼仪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 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住房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 维护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装卸搬运;人力资源服务(不含 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专用设备修理;通讯设备修理;建 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 服务;住宿服务;劳务派遣服务;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钢压延加工;金属材 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力行业 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 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 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 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监测。(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进出口的除外);金属材 料、铁精粉、电线电缆、塑料制品、不锈钢制品、建筑材料、保温材 料、矿产品(国家限制经营的除外)、五金工具、焦炭批发零售;煤 炭批发经营;环保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施工; 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水污染治理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环保 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销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磁选铁精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多伦县纸房地区铁矿详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 准)。一般经营项目:无
生产、经营铝型材制品、铝幕墙、铝门窗及其五金配件,普碳钢板、 冷轧钢板、彩涂板、热镀锌板、不锈钢制品、锌合金配件、金属材料 加工、钣金加工(不含电解铝生产)、自有设备出租及其技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锅炉辅助设备、输变电铁塔、钢管杆、钢管塔、钢管变电构支架、微 波通讯塔、金属结构、风力发电设备、光伏发电设备、海洋工程装 备、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抗震支架、支吊架研发、设计、制造、铁 塔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安装(特种设备除外),压力容器的销售, 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电 力工程设计、施工,电力设施承装、巡检、巡视、巡查,输变电工程 专业承包,电力线路及设备安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 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机械设备安装,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 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劳务分包,批发、零售:钢材、五金、风力发 电设备辅件、零件,热镀锌(仅限分支机构生产经营),经营本企业 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 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技术推广。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 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 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 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除对江苏神通的投资外,一致行动人宁波聚源瑞利尚无其他对外投资的企业。
一般项目:阀门和旋塞研 发;阀门和旋塞销售;普 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 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 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通 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 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 安装服务;专用设备修 理;技术推广服务;软件 开发;软件销售;货物进 出口;创业空间服务;企 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 投资未上市企业);(未 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 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 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 众集(融)资等金融业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 投资未上市企业);(未经 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 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 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 众集(融)资等金融业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1、未经有关部门 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 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 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 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 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 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投 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管理(可从事全体投 资人任职企业的投资)。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 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 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 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 业务)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融资咨询服务;信息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根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和经济实力。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将实质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韩力为自然人,一致行动人宁波聚源瑞利为有限合伙企业,不涉及上述披露事项。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宁波聚源瑞利、韩力除江苏神通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进行了陈述:
“基于对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高质量发展的信心以及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公司股价,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对江苏神通进行增持。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不变。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与资产结构以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明确、理由充分,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披露的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合法合规且不违背相关规则和承诺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时机谋求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已拥有权益的股份,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2025年 12月 1日,津西重工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决定 2025年 12月 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和/或集合竞价等方式受让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4,053,500股;在收购江苏神通股份 4,053,500股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和/或集合竞价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进一步增持江苏神通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1.55亿元。
经查阅相关会议文件,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了本次权益变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4,053,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7987%。实际控制人韩力先生实际控制的宁波聚源瑞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82,678,55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6.2901%,韩力先生本人持有公司 9,7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112%;综上合计持股 96,432,0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0000%。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9,129,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7987%。宁波聚源瑞利和韩力先生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综上合计持股 101,507,5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000%。
经核查,2025年 12月 11日至 2025年 12月 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津西重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5,07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00%。增持均价为 15.03元/股,合计投资金额为 7,627.64万元,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充分披露了其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基本情况,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形。
韩力所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9,700,000股份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为7,275,000股,系高管锁定股。宁波聚源瑞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10,08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述股份限售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江苏神通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津西重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江苏神通,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承诺与说明并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完)
0319-4752228